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小区业主,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监管,维护好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含公有住房、单位家属楼)已收房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相关业主在(略)年5月1日前持购房合同原件、房屋权属证和身份证原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用账户。
二、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略)年5月1日前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未售出和自留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全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手续时,以幢为单位,业主未在指定银行专户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幢楼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六、已销售的住宅未收或漏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负责追缴或补缴。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缴;小区内未足额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按照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收缴政策的通知》(延房产发〔(略)〕(略)号)文件规定,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略)
九、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联系电话:(略)
延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