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汉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汉源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汉源县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8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下表。
土地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8
县城
1.富林大道二段-武汉大道二段-新建路-兴民路-黎红路(黎红菜市场至鑫馨超市黎红店)-人民路(人民路与新建路交叉路口至人民路与江汉大道三段交叉路口)-江汉大道二段-江汉大道三段(文昌路与江汉大道三段交叉路口至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沿线区域
2.富林大道三段(富林大道三段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至东区综合市场)-文化路(富林大道三段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至警苑小区)-东升路(富林大道三段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至第三小学)沿线区域(包括所列道路和地名的起点、终点区域)
九襄镇
1.东至交通北路-交通南路连线,南至粮油综合市场-交通西路-东风路连线,西至(略)乡道,北至梨城西路-兴襄路连线的合围区域(包括所列道路两侧)
2.兴襄路与交通北路交叉路口至九襄大桥南侧沿线区域
二级
6
滨湖大道二段-启源路-滨湖大道三段-观湖街(铁汉生态段)-友谊路-晴波路-东升路(第三小学至东升路与滨湖大道三段交叉路口)-迎宾路-富林大道一段-文体路-富林大道三段(东区综合市场至元康小区)-桃坪路-团结路-江汉大道四段-文化路(警苑小区-农产品交易中心)-江汉大道三段(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至武装部)-文昌路-源祥路一段-源祥路二段-源祥路三段-源祥路四段-和平路-黎州大道二段-康宁路-育才路-前进路-碧源路(前进路与碧源路交叉路口)-江汉大道一段-彩虹路-黎红路-人民路(人民路与武汉大道二段交叉路口到人民路与新建路交叉路口)沿线区域(包括所列道路和地名起点、终点区域,不含一级土地区域)
东至交通北路-交通南路连线,南至梨花大道-公园一号左侧规划道路-周家小学北侧规划道路连线,西至梨花大道,北至九襄市场北侧规划道路-九襄邮电支局连线的合围区域(包括所列道路两侧,不含本级四至范围内已确定为一级土地区域)
三级
4
上述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区域范围以外,但属于中心城区范围的(不含富泉镇相应区域),按照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征收
四级
2
中心城区范围内富泉镇相应区域
上述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区域范围以外,但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征收
建制镇
大树镇、宜东镇、唐家镇、乌斯河镇、富庄镇、清溪镇、皇木镇、安乐镇、前域镇的规划区范围内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略)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汉府发〔(略)〕(略)号)和《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略)〕(略)号)同时废止。
汉源县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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