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高县中心镇罗场翰笙大桥建设项目(罗场二桥)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变更: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略)修改为:3.1.2业绩要求: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略)修改为:3.1.2业绩要求: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修改为:3.1.2业绩要求: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3.1.2业绩要求: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业绩要求
(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业绩(项目建设内容需包含新(改)建桥梁,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桥梁类业绩
修改为:业绩要求(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公路工程施工类或桥梁工程施工类业绩。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修改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评标委员会共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确因评审方法复杂且投标人数众多导致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人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略)]7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略)〕8号)“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 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招标人:(略)(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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