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长胜金多金属矿勘查出让交易公告(公告文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略)〕1号)等有关规定,受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对黑龙江省黑河市长胜金多金属矿勘查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3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6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7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8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9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具备支付探矿权成交价款的资金实力。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确定竞得候选人标准和方法1.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0.2万元或人民币0.2万元的整数倍。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候选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候选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自由报价期:(略)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可以到矿区实地进行踏勘,根据本公告所示出让坐标,到省自然资源厅官网“黑龙江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专栏,或省地质资料馆查询拟出让区域已汇交地质资料情况,并根据需求收集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探矿权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和挂牌出让探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如竞得该矿业权,其转采矿权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最低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距离等有关规定。因上述因素导致探矿权无法转为采矿权的,后果由竞得人承担。本次挂牌出让探矿权涉及的土地、林权、山权、青苗、道路使用、用电、用水、坟墓、寺庙、搬迁等不在出让范围内。在进行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安全及地面附着物使用和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竞得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竞得人不能勘查开采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2.因矿业权出让及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最多允许延续3次。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并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要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按照《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DB(略)/T (略)-(略))开展绿色勘查工作,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如转为采矿权后,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同时按照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绿色矿山、智能矿山。3.该项目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重叠面积(略).(略)平方米,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规定,在办理采矿权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如确需占用应按相关规定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以上数据仅供参考。4.该项目与地方林地范围存在交叉重叠,重叠总面积为(略).(略)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0.(略)公顷,Ⅳ级保护林地(略).(略)公顷,其他林地0.(略)公顷。该勘查项目可以使用此区域林地,请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以上数据仅供参考。5.该项目与(略).(略)公顷基本草原重叠,矿权范围内勘探工程,可依法办理临时用草手续,但开采工程,项目开展工程建设须避让占用基本草原。与3.(略)公顷非基本草原重叠,为其他草地,纳入“后备耕地”的部分,不纳入草原管理范围。以上数据仅供参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工作。7.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竞得人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变化时,按最新法律法规执行。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的管理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8.竞得人竞得探矿权后,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探矿权登记、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收回探矿权的,出让人仅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其他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由于竞得人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不予退还。9.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略).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让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略)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同时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2.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3.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4.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5.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6.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略)
本公告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