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经增资企业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参选人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参选资格。
9.3通过资格确认的参选人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略)
9.4意向投资方如被确定为投资方,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增资价款;未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投资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
9.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参选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1)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的;
(2)参选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参选人对增资企业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项目评审程序公正性的;
(4)递交综合评议文件截止时间以后,参选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综合评议文件的;
(5)参选人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放弃投资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7)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函》有关条款;
(8)投资方违反了本公告的条款;
(9)出现了投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的;
((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