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略)
受委托单位:(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红编办〔(略)〕(略)号)要求,为依法实施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妇幼健康、血液安全等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合法、公正,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河州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卫生健康行政检查:(略)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略)
(三)卫生健康投诉举报处置:(略)
(四)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定期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评议和案卷评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七)其他卫生健康执法事项。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
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四)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 (略) 年9月1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报州委编办、州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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