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方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站台以及相关电路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广告站台自身缺陷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出租方负责提供公交站台的灯光电源,提供方式按扬州市照明管理处规定的路灯半夜灯时间供给,所产生的电费由出租方承担,但因道路条件、建设等原因,不能提供电源的站台除外。? 7、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略)个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8、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广告位的使用及布置,不得发布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其中承租方不可私自对核心区公交站台进行改造。 9、承租金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略)日内一次性付清承租期内的租金,先付后租。 (略)、本次出租的所有广告泊位,出租方有权使用(略)%作为公益广告,如因市委宣传部需要使用的公益广告超过(略)%,在广告泊位经营期满后根据使用比例对超出的部分进行延期补偿。 (略)、出租方不承担站台广告泊位(画框)的维护,但遇有因交通事故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公交站台损坏(含广告画框框架及玻璃),出租方应在接到损坏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如遇重大损坏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建设,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广告经营损失。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通达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