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略)年泌阳县通村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略)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略)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所含的全部内容(内容清单附后)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略)
工程质量符合合 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本合同签约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伍拾壹万伍仟零贰元叁角伍分(¥(略).(略)元);
2.合同价格形式:(略)
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略) 年 (略) 月 (略) 日签订。
本合同在泌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 份,承包人执 叁份。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电子信箱:(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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