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增长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4)承租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省、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规定。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平时及战时用途和布局,不得拆除和变动人防工程内的口部房防护门、防排烟、送风设备、排污和消防系统。地下室不得使用煤气、燃气和明火。使用期间如发生渗漏、雨水倒灌、人防、设施设备损坏等,承租方负责解决和维修,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5)承租方必须全天安排工作人员在岗,随时配合人防办、消防救援大队等各部门的检查。如有国家战备需要和人防规划设计需要,人防办会当即收回场地终止合同,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此外人防办、消防救援大队、街道等会不定期要求承租方停用,安排**、火灾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演练活动,一般三至七天,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6)此房为人防工程,无产权证,承租方如需各种执照需自行办理。
(7)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