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一艘报废船,转让底价为人民币(略),(略).(略)元(不含税),转让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 本标的船轮外板及舷墙板局部变形、严重锈蚀,主甲板屈曲、严重锈蚀,主船体舱室水密分隔完整性破坏,锚系泊设施功能失效,门、窗、小舱口盖风雨密功能失效,救生消防功能失效,生活居住环境差;轮机主要设备老旧、技术状况差,船上各系统管系及阀件严重锈蚀,已无法使用,工作艇挂机已损坏;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型号老旧、设备老化、可靠性差,大部分主要设备已无法运行。配电系统被海水浸泡锈蚀严重,已无法使用。全船大部分电缆老旧、绝缘低,照明系统灯具锈蚀、损坏。本船船况差,已无法使用,不适航。船龄老,不具备维修再使用的价值。3.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整体进行转让,标的图片及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标的状况、型号等以现场实物为准,且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规格、品质、真伪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且不保证其完整性、使用性,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安装服务及售后服务。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如有差异,无论增减,不调整成交价格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清单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4. 意向受让方在标的勘验期间内需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标的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仔细、认真查看和评估转让标的数量、品质和质量等实际情况,并充分预估到转让标的拆解环境、拆解难度以及拆解后的资产状况。 5.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搬运,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解、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交接、拆解、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本标的须做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受让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并缴纳成交款后两个月内完成标的物的拆解,如果不按期履行,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拆解完工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书面拆解情况说明及拆解期间、拆解完毕的相关影像资料。 7.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