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若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并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同时,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而实施的一般性抗拒行为,以及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
?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情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其乘坐的车辆,或者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袭警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若袭警行为造成人民警察轻伤,或者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纠集、煽动多人袭警,或者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从重处罚。
?第四条?:
本条涉及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时的处理原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若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但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本条明确指出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为他人提供帮助时的处理原则。若情节严重,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本条区分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则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原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不构成袭警罪;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袭警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若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条涉及袭警犯罪的从宽处罚情形。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后,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对于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的后续处理。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应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认定范围。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条为解释的实施与效力规定。本解释自(略)年1月(略)日起施行,并明确了解释的优先适用地位。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