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竞价人通过参加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举行的年第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取得资产代码为:(略)
一、本次竞价租赁成交资产为,成交价格为:(略)
二、挂牌公开竞租成交资产的使用要求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竞价人签订本《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待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须到昆仑集团四楼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解除本成交确认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竞租资产重新进入下一次的竞租程序。
四、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挂牌人:(略)
单位负责人:(略)
签订日期:(略)
门店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略)
承租方:(略)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方于年月日组织实施了年第 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经公开竞价,乙方取得的承租权(资产代码:(略)
一、甲方将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约㎡,租赁用途:(略)
二、租赁期限:(略)
三、交付日期:(略)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略)
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税费承担范围:(略)
六、履约保证金: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整(¥),于本合同签订时一并交清。租期届满,经甲方核实,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要求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完整性。
(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抵作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租金等款项且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七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从履约保证金不足额之日起,按履约保证金的总数额加收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履约保证金不充足的情况未按甲方要求补缴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资产,并按本合同第九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使用承租的资产进行合法、自主经营,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债务、人身和财产纠纷与甲方无关;使用过程中不能从事有噪音、环境污染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办公的行业。
(二)乙方可视经营需要,有权对承租的门店进行必要的装修、加装设施或改造,装修、加装设施或改造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方案,经批准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租期届满或合同中途终止,甲方对乙方的装修、加装设施或改造不予补偿或赔偿),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如:(略)
(三)乙方不能利用承租的门店进行超出租赁用途范围使用、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让、承包或以其他形式变更租赁门店使用主体,不能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易中毒等违禁物品,对利用承租门店从事经营和其它一切活动的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逾期在(略)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和相关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略)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前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即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所承租门店发生的水费、电费、环卫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缴清,收视费、通讯资费自行到相关部门开户并交清相关费用;乙方有维护租赁门店完整的责任和义务,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如门、窗、水、电、排污管、卫生间等设施),租赁期间甲方固定设施如有人为损坏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七)承租期间如承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甲方报告,甲方于乙方报告问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含乙方建设和装修、加装设施或改造的部分)进行维修。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报告仍继续使用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承租期间,乙方须遵守我县有关规定,按环境卫生服务要求使用承租资产,服从甲方对承租资产的清洁要求及指挥,无条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甲方及有关部门做好承租资产的环境卫生服务工作。
(九)承租期满,乙方须于年月日前腾空搬出承租门店,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租期届满时无损坏的使用现状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破坏租赁门店的装修、天面、吊顶、地板、墙体、门窗和供水、供电等设施,甲方不对这些物品和设备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逾期,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留置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清理乙方留置物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通知与送达: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对账、诉讼文件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由专人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由专人当面送达的,交付当日视为已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已送达(电子收件邮箱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确定);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信件投寄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迟收件除外,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信件损毁等情况由寄件方重新投寄),因收件方原因导致信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各类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下,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九、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对乙方租用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均不予补偿或赔偿。如乙方有应缴纳未缴的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则扣除后再结算:
1.属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台风、冰雹、地震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因出租资产本身的自然损耗,导致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满足租赁要求的。
3.因承租方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变故的,如:(略)
因本条约定的情形出现,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交回租赁资产的,租金按第四条支付。
(二)在承租期内,因政府使用需要、城市建设或处置房(地)产的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略)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可终止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逾期,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腾空门店收回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利用承租门店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2.未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和从事活动,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违反环境卫生服务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甲方进行环境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4.擅自出借、转租、超出租赁用途范围或未征得甲方同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共同使用承租资产的。
5.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或逾期(略)日未按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租赁期间,除甲方认可的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对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损失不予补偿或赔偿。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门店的定着物和固定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清场、交还房产等相关手续,并按实际租赁期结算租金等有关费用。乙方依法自行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搬离并清理现场,恢复房产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拆迁和撤离。乙方逾期不自行搬离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处分权,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扣清场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清场费用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补足,且乙方还须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如乙方相关人员阻挠收回门店、妨碍公务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且将违法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七)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拒不按合同约定及甲方通知要求清场并交还门店的,除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处理外,乙方还应当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门店占用费直至全部交还租赁门店给甲方之日止。
十、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附件:
甲方:(略) (盖章) | 乙方: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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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