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的食品明明还在保质期内,却已经发黑发霉了。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吃下了霉变的食物引起肠胃不适,应该向超市还是厂家要求赔偿呢?近日,南湖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婆饼,食用第一个时并未察觉异常,而在吃第二个时感到有明显的苦味和辣味,仔细查看后发现饼体已出现发黑、发霉的情况。他立即检查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略)年7月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略)天,产品尚在保质期内。
食用后,胡某出现腹痛、恶心等不适症状,遂前往医院就诊。对此,他感到既气愤又困惑:(略)
庭审中,超市辩称,老婆饼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厂家未添加防腐剂所致,超市对此并不知情。同时,超市指出胡某的医疗费用并未构成“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老婆饼已发黑发霉,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超市和食品公司应赔偿胡某损失。
关于惩罚性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妥善贮存、定期检查等义务,但本案中,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定期巡视检查并清理下架,在老婆饼已发黑发霉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公司作为案涉老婆饼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老婆饼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胡某请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略)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和食品公司共同赔偿胡某(略)余元的损失和(略)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本案中,胡某所购老婆饼虽在保质期内,但开封后明显发霉变质。“发霉”作为食品变质的显著外在特征,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及时排查并下架问题商品,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消费环节,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裁判,判决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有助于构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的消费环境,也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法官提醒,生产者必须强化生产环节的质量管控,食品经营者也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在消费者反馈问题时,二者应及时回应、妥善处理,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树立良好信誉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当仔细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发现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要保留商品及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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