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采购类型:(略)
预算金额:(略)
采购需求:(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略)
3、提供(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截止至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6个月任一月份(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当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如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响应文件中可无需再提供(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截至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6个月任一月份(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当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关书面声明(格式见磋商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5、公正性要求:(略)
6、廉洁承诺:(略)
7、供应商未出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见磋商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9、本项目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截止时点:(略)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③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三、获取磋商文件
获取时间:(略)
获取方式:(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递交方式:(略)
五、开启
时间:(略)
地点:(略)
六、其他
1、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2、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采购人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3、“磋商响应保证金”收款单位名称:(略)
开户行:(略)
磋商响应保证金应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磋商响应保证金联系电话:(略)
4、“磋商文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收款单位名称:(略)
七、联系方式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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