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无土地权属证书等现状以及公告全部内容,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按照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按《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略)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付手续。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责任、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责任、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如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受让方需自行完成标的拆除,搬运、现场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如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完成上述工作,标的资产占用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有权强行拆除、且不需对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6、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