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湖南银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承办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及地点
1.交易时间:(略)
2.交易地点:(略)
3.交易方式:(略)
二、交易安排
1.标的信息:(略)
2.价格标准和质量标准:(略)
3.该标的物到达委托方指定地点入库前,中标方须提供中标方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标的物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承运方运营许可证、承诺书、委托承运协议,货物运输信息登记表。入库前一天中标方须提供货物运输信息登记表,应载明承运人信息(承运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车牌号)、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标的物品名、数量、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目的地、委托方及联系方式、封签号码,前三载运输物品记录(前三次货运记录、油罐清洗记录以及行车轨迹),随车同行的检测报告。中标方不提供的,委托方有权拒收,且中标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中标方需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标的油脂到库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并以单车检验结果为准,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委托方有权拒收。中标方严禁掺混其他任何油品和水,一经发现,委托方一律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方承担。标的油脂全部卸入委托方油罐后,由委托方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委托方验收入罐或付款、退货依据。中标方对所提的油脂质量负完全责任。入罐的油脂经检验任何指标不合格,则要重新换出入油,直到合格为止,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负责,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中标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三、交易方式、价格
交易价格:(略)
四、交易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标的采购合同入库期限为至成交之日起(略)天内。中标方须在成交日后7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提交入库计划,并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履约,确保规定期限内完成入库任务。
五、结算方式:
实行线下结算,中标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出具入库数量、质量合格证明,以(略)吨为一批次付款,支付至总货款的(略)%,须待满罐鉴定检验该批油脂符合国家粮油质量、食品安全标准,确认无质量问题,予以结清。
六、资格条件
1.交易客户必须是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油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且以前在政策性食用油购销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已是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不需重新报名。
2.非会员企业报名携带以下资料:(略)
3.买卖双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略)元/吨(含履约保证金(略)元/吨和交易保证金(略)元/吨,注:(略)
4.交易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中标方须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成交、出库的粮食不得直接或间接进入各级储备粮收购、最低价收购渠道,不得出现以陈顶新、“转圈粮”等情况,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中标方违约责任
若中标方未按交易公告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交付三级菜籽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交付货物总价款的0.1%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7日,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中标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同时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判定违约,并扣除相应保证金给市场及委托方,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二次销售差价等损失。
2.委托方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未按交易公告第五条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1%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中标方有权暂停供货或解除合同。若中标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轮入(略)吨(略)年生产的三级菜籽油,每逾期一日,需按未交付货物总价款的0.1%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判定违约并扣除相应保证金到市场及委托方。
3.其他违约情形
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补足差额。
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4.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
八、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九、联系方式
电话:(略)
网址:(略)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略)年(略)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