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原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日期:(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天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项目编号:(略)第一部分:(略)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给予认可。答:(略)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项目编号:(略)第一部分:(略)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给予认可。答:(略)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第一部分:(略)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给予认可。答:(略)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给予认可。答:(略)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答:(略)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关于招标项目名称:(略)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问:(略)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答:(略)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略)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略)(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略)万元、(略)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略)万元或 (略)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答:(略)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略)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事实依据 :(略)(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法律依据:(略)(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答:(略)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注:(略)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招 标 人:(略)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地 址:(略)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联系人:(略)电 话:(略)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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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略)地址:(略)联系人:(略)联系方式:(略)(略)年(略)月(略)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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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略)月(略)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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