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价要求
(1)报价范围:(略)
(2)报价原则:(略)
2.措施项目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供应商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规定标准,结合本工程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2.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1)组织措施费
组织措施费由供应商结合“现场条件及相关要求”参照采购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等,结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主报价,包干使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略)版)》(渝建管((略))(略)号)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
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部门颁布了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成交人应无条件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变化和调整的,按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规定标准自主报价,包干使用。
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档案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电子文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不因提供档案资料份数的增加而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费用标准。
2.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采购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竞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否决响应处理。成交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量、价
3.1供应商按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除采购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动补遗或对供应商质疑作修改外,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竞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否决响应处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3.3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成交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及相应的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4供应商只有严格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竞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否决响应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采购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采购人将按投标报价时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成交人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采购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将没收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合格工程支付(略)%工程款,并要求退场。
3.5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供应商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和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竞采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
4.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
4.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竞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4.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略)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中标后,材料、设备价格不作任何调整。
4.3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4.4本项目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按照(渝建发〔(略)〕(略)号)和(渝建〔(略)〕(略)号)文件规定以不含税价格计入。
4.5使用缺陷材料引起的返工、报废、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6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包括施工中试验用材料损耗的费用等,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是否包含在消耗定额内,均由供应商纳入相关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内,结算不作调整。
4.7材料的运输距离、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配合检测试验费和保险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5.人工费
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略)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公布的信息价由各供应商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
6.其他说明
6.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6.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安全文明施工和周围居民协调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3本项目企业管理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规定标准自主报价。
6.4规费:(略)
6.5税金:(略)
7.本工程采购人将设置总价最高限价为(略).(略)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8.其他说明
8.1各供应商应根据本竞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费用和风险自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略)
8.2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其他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等的损坏,由供应商负责恢复及赔偿。
8.3根据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采购人有权减少施工范围及相应工作内容,成交供应商必须配合,且不得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提出索赔;如因工程需要进行施工配合,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安排。
8.4本工程垃圾清运转运费用由供应商综合考虑计入竞采报价中,渣场位置由供应商综合考虑。
8.5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费,供应商综合考虑纳入报价中,不单列。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停水、停电因素,因停水、停电而造成自发电、储水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同时工期不得顺延。供应商自行解决单位员工生活、住宿、办公问题,采购人不提供住宿及办公室。
8.6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与发包人已进场单位及后续进场单位就水电、道路、场地、工作面、垂直运输、成品保护等相关需求的配合,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管理安排,供应商综合考虑相关发电、储水、道路使用、场地使用、工作面交叉、垂直运输、成品保护等措施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且综合考虑在响应报价中。否则均由评审小组会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