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成都农交所交易服务费后,余款原路无息退回。 2.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①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项目业主或成都农交所损失的; ②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③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项目流转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④意向受让方并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拒绝签约或放弃受让方身份的; ⑤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