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根据连财购〔(略)〕4号文件精神,此项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连财购〔(略)〕4号文件精神,此项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请按要求提供)
7.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具有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本项目属于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或承接,具体符合条件的情形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投标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参与:
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略)%(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略)%),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2.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承担的份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略)%,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
3.1如不分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3.2如采取合同分包,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略)
注:
1.本项目分包企业指投标人。证明材料《分包意向协议书》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一、格式十二。
2.本项目接受分包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四、投标分项报价表。
3.上述中小微企业应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划分标准,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4.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行业划型标准如下:(略)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