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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艺设备和工程车更新改造采购项目(温州一号线公司)公开招标项目第1号澄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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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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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招标人对浙江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艺设备和工程车更新改造采购项目(温州一号线公司)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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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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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项报价表中的“技术服务费”可否在投标报价时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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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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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 2.5 算术性修正 2.5.2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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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投标人分项报价中有未填写的视作漏报,在评审时按漏报原则修正、澄清。投标人分项报价明确填写为“0”(或“零”)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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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 报价文件2.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分项报价表中,不落轮镟床和安全联锁监控系统总数量分别为“3列”,但技术需求和公告中为1台,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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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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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 报价文件2.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分项报价表中各系统表单中的“单位”和“数量”列颠倒,请问是否可以调整?同时(四)轮对受电弓动态检测系统中的数量出现了两列,请问以哪一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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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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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对受电弓动态检测系统的数量以第一列的数量为准。投标人可在投标时自行删除第二列的数量,或以第一列数量替换第二列数量(替换后第一列的数量以“/”代替),或还可以本澄清后附的格式示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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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在收到本澄清(答疑)并无异议后,请于投标截止之日3天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澄清(答疑)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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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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