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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变卖期为(略)天)(延时的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略)
一、变卖标的:(略)
参考价:(略)
特别提示:
1.本次变卖房产详细信息见评估报告。
2. 变卖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占用情况,租赁合同显示:(略)
竞买人可自行前往变卖标的物处了解。一旦参与竞买,视为竞买人自行承担短期内无法交付的风险。变卖标的物腾退时间较长,请竞买人谨慎购买。
3.本次变卖的房产可能存在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情况,上述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欠费金额及明细竞买人须自行前往房产所在地区的相应管理部门了解。一旦参与竞买,视为接受上述欠费的情况,拍得房产后自行交纳。
4.竞买人参与竞买时须符合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政策,竞买人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竞买人须在报名参与竞买前在相关机关查验购房资格,取得购房资格核验通过的证明,并在拍得不动产后及时向法院提交购房资质证明材料。如果买受人不符合不动产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悔拍的,法院扣留保证金,委托变卖原买受人不得参与重新拍卖,委托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原买受人应予补交相应差价,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原买受人不得参与重新变卖等不利后果。
5.变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6.竞买人可自行前往变卖标的物处了解相关情况,一旦参与竞买视为接受上述情况,后续维修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本次变卖不组织预展,变卖公告中展示的变卖标的物的照片、视频等信息仅作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查看。
8.本次变卖为现状拍卖,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拍品情况,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瑕疵。
9.本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期限至(略)年8月(略)日。
欠缴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由此产生的风险。
提示:(略)
二、竞买人条件:(略)
特别提示:(略)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北京产权交易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标的物咨询电话:(略)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略)天,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变卖期开始后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在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略)小时竞价程序;(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与变卖价全款等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权属异议:(略)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等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接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供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关于税费、是否限购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八、参加竞买主体:(略)
九、变卖预缴款及余款支付:(略)
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账 号:(略)
开户银行:(略)
开 户 名:(略)
注:(略)
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略)
十、购买资格的审核:(略)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网址:(略)
此公告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发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