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材料:
(1)供应商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供应商可出具资信证明(基本户银行开具)。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录;未被列入《肃州区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企业名单》;未被列入《肃州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以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供应商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最终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略)〕(略)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略)〕(略)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在本企业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不得相互兼任,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以上拟派人员须为供应商在职员工,除提供相应证书、证件外还须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等同认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