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住址:(略)
身份证号码:(略)
当事人:(略)
住址:(略)
身份证号码:(略)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蔡伟绍、蔡柳锋、黄靖媚、龚积基笔录。
3、现场拍摄录像及照片。
4、屠宰工具杀猪刀(略)把、铁钩7把、磨刀棒1把、电子称1台。
5、蔡伟绍、蔡柳锋、龚积基的身份信息表和黄靖媚身份证复印件。
6、藤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我县生猪胴体及猪内脏市场价格询价的复函。
7.藤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藤农扣﹝(略)﹞3号)。
8.蔡伟绍、蔡柳锋是否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情况的证明。
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本机关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略)年(略)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农(屠)罚告〔(略)〕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并对其作出如下拟处罚决定:(略)
本机关认为:(略)
1、没收生猪胴体(略).8kg、猪内脏1副((略).7kg)以及杀猪刀(略)把、铁钩7把、磨刀棒1把、电子秤1台。???????????????????????
2、罚款(略)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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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略)年(略)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