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重要事项 | 1.标的企业于(略)年9月设立,注册资本为(略)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 2.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略)%股权及(略),(略),(略).(略)元债权组成。股权转让底价为1元,债权部分包括转让方出借给标的公司的借款本金(略),(略),(略).(略)元、借款本金(略),(略),(略).(略)元自(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的借款利息3,(略),(略).(略)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则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 3.受让方须承担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企业完成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期间,因开发XDG-(略)-(略)号地块产生的开发成本。 4.标的企业(略)年主要财务指标摘自企业(略)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5.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略)%的交易价款,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略)个自然日内付清,受让方应就未付价款及利息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5.1%的年利率向转让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利息随最后一笔交易价款付清时结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略)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略)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受让方应按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以及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期间的规定完成转让方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略) 5、本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