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略)条。 1.4.2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1)工程设计资质:(略)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2)工程勘察资质:(略)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要求。 [注释]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略)](略)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略)]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略)〕(略)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略))(略)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2、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详见链接:(略)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1.4.3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4.4 申请人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1.4.5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资格。 [注释] 1、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需要从下列资格中选一项: 一级/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根据项目规模确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香港专业人士(适用于单独招标的勘察项目)。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略)年以上的工程师。 2、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确定。 1.4.6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满足招标人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附录1《投标申请表(投入人员承诺)》中的要求。 1.4.7信誉要求:(略) [注释] 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予以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