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略)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略)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略) 5. 装修期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略)天的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用于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布置。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 其他特殊约定 第一条 相关费用:(略) 第二条 税费负担: 一、租赁期间,房产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承租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水电费、取暖费等与承租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条 出租方权利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在租赁场地进行合同所明确的租赁用途项目的合法经营 (附承租方营业执照),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经营约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及服务,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二、出租方有权对于承租方不合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于承租方的不合法行为不负任何法 律责任,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三、由于承租方的行为对出租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一切后果,情形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赔偿; 四、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资产 (可移动资产指未与建筑连接的资产) 收回。出租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前对于所有该区域设施状况进场盘点交接,以图文形式存档,合同终止时进行核对清查,合同期满后 (略) 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逾期未进行回收的资产,视为承租方放弃该资产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处置合作区域内的所有财产,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出租方清查,如与原租赁设施设备不符,承租方需在(略) 个工作日内进行恢复,无法恢复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提供的赔偿价格进行赔偿。 第四条 承租方权利义务 一、租赁期间,承租方拥有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保证用电、水、相关电器及明火的使用安全,如因承租方操作及管理不当,造成火灾等情况发生,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经营、声誉、社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及其它危害的,需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租赁场地用途、经营项目及装修布局等;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区域范围内进行餐饮加工,如经营需要,需提前向出租方进行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废物、废气的排放,且保证不影响出租方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区域的使用,如造成出租方经营者投诉,出租方有权对其进行制止,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四、经出租方确认后,承租方可对其租赁的场地进行施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每日 指定时段 进行施工, 装修期间承租方不得在 非指定时段外 期间进行施工,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暂停施工 (如政府重要任务接待等);施工物料需要按照出租方安全部门要求的指定路线进行运输,承租方施工人员需要在出租方安全部门办理相关入场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在酒店任何营业区域吸烟及用餐,施工垃圾由承租方自行清理清除,不得堆积在青山宾馆院内,不得对于出租方非经营区域的装修进行施工,并有义务进行施工保护,如承租方在施工期间出现上述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五、承租期内,承租方保证不出售及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如出现伪劣商品等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经营、声誉、社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及其它危害的,需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六、承租方保证文明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经营所涉及到的收费标准、卫生标准、人员的资格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七、承租期间承租方有权对所经营的项目对外进行合法宣传,但不得使用出租方的品牌、商标,如 违反约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经营、声誉、社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及其它危害的, 由承租方对出租方进行赔偿; 八、承租方所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工商准许经营范围,需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如因承租方超范围经营造成的 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经营、声誉、社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及其它危害的,需对出租方进行赔偿; 第五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场所主体结构进行装修、改造,如需装修、改造 (包括租赁首次装修、改造)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如因承租方装修、经营使用过程中,给出租方场地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情形,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二、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及时修复,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如承租方不再续租,承租方需在期满后 (略) 天内拆除所有设备及装饰按照租赁交接时的状况复原,并将垃圾自行清理,不得堆积在青山宾馆院内。若有任何区域不能复原的装修或装饰,需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指导价格进行赔偿,租约期满后 (略) 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不得逾期拖欠;如逾期结算的,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房屋交付使用时,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双方对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承租方应在三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主张并经出租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二、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 三、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方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区域,不予退还所给付的租金及押金, 且承租方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的或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 (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三)改变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五)合同期内累计拖欠租金或其它应缴费用达 (略)天以上的; (六)不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或知道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告知出租方,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等。 二、因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对承租方因搬迁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三、租赁期满,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但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在租期届满前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租赁期间内、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 知识产权 合同各方及其职员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 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协议其他方进行任何贬低、抄袭、破坏或其它损害。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