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增加:(略)
1.对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略)
2.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 | (略)%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略) 1)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略) 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略) 3)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注:(略) |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澄清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投标人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本次澄清更正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做调整。
3.项目事宜联系邮箱:(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