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略)
一、采购背景
本项目用于成眉线工程成都段综合监控(含通信)系统安装施工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眉线工程成都段综合监控(含通信)系统安装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工程款于本次竞价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价采购。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成眉线工程成都段综合监控(含通信)系统安装施工项目起于红莲站、止于红碑站,主要涵盖红莲站、秦皇寺站、官塘站、煎茶站、红碑站5个车站及煎茶车辆段的综合监控(含综合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电力监控、门禁系统)的材料供货、施工安装及系统调试配合。
2、采购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热浸锌线槽 | (略) | m | (略) | |
2 | 热浸锌线槽 | (略) | m | (略) | |
3 | 热浸锌线槽 | (略) | m | (略) | |
4 | 热浸锌线槽 | (略) | m | (略) | |
5 | 热浸锌线槽 | (略) | m | (略) | |
6 | 钢制线槽 | (略) | m | (略) | |
7 | 钢制线槽 | (略) | m | (略) | |
8 | 钢制线槽 | (略),加理线杆 | m | (略) | |
9 | 钢制线槽 | (略) | m | (略) | |
(略) | 钢制线槽 | (略),加理线杆 | m | (略) | |
(略) | 钢制线槽 | (略) | m | (略) | |
(略) | 钢制线槽 | (略),加理线杆 | m | (略) | |
(略) | 钢制线槽 | (略) | m | (略) | |
注:(略)
3、交货时间:(略)
4、交货地点:(略)
5、质量要求:(略)
6、本次采购采用固定价。本次采购为一票制结算,税率为(略)%,若报价税率不同,以税前价进行评审。
7、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单位不对报价人进行任何补偿。
8、本采购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9、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履约的,将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禁入期间不得参与其准入机构层级的采购活动,禁入期满后可重新申报;供应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或被国家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股份公司各层级采购活动。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略)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作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供标的物至少一份(略)年(略)月1日至报价截止日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依据现行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
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略)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理商身份报价的单位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但不做唯一授权要求。代理商也可提供品牌承诺书,承诺品牌必须与实际供货品牌一致。
3、报价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价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同类产品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金额总额不低于(略)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与社会信誉;不存在下列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序号 | 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
1 | 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http:(略) |
2 | 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
3 | 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
4 | 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网址为:(略) |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7、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本次采购为平台全流程,请报价人务必认真阅读公告第五节“报价文件的递交”,尽早办理报价所必须的电子密钥。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2、有意参加采购者需在线上传下列资料及购买采购文件缴费凭证后方可下载标书:
购买采购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采购项目购买采购文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
3、保证金:(略)
4、本次采购不收取标书费用。
五、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阳光采购网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阳光采购网全程在线开展。
(2)请各报价人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报价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略)小时完成)。
2、报价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通过阳光采购网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报价人。
3、递交报价文件前须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推荐)或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报价文件递交和开标。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报价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4、合格供应商申报及阳光采购网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略)
5、报价有效期:(略)
六、评标办法
1、竞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本次竞价采用逆向竞拍方式,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多次报价,但每次报价必须低于上次报价,系统将以最终报价为准。
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采用有限数量评审制。
(1)当报价人数量等于或少于5家时,对所有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2)当报价人数量多于5家时,首先按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选取从低到高的前5家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若有“否决报价”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以保证进入评审的报价人数量满足5家。
(3)对进入评审环节的5家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按照经修正后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4)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其它报价文件,不再进行推荐。
(5)采购单位将保留对响应人最后选择与否不做任何解释的权利。
4、成交原则:(略)
5、若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竞价工作小组有权否定全部报价。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略)
八、成交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网址:(略)
九、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单 位:(略)
地 址:(略)
需 求 单 位:(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十一、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略)
监督电话:(略)
第二章 合同及附件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报价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略)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4.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验收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略)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略)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物资验收单,此验收单将作为结算和付款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物资质量检验的最终定论。物资检验最终定论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最终检验报告,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报告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仓库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仓库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处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动后(略)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9.3 卖方在根据第9.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或(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略).验收
(略).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略).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略).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略).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略).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略).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仓库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略).伴随服务
(略).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略).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交付
(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略).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略).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略).合同结算和付款
(略).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凭据向买方结算货款。
(略).2买方收到(略).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略).保证
(略).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略).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略).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略).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未、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略).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略).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略).质量保证
(略).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略).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略).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略)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略).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略).5监造
(略).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略).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略).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略).5.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材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略).5.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材料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材料质量的最终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略).5.6 监造材料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略).变更及合同修改
(略).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略)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略).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略).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略).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略).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略).分包、转包
(略).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略).索赔
(略).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略).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略)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略).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略)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略).4若卖方未能按(略).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误期赔偿费
(略).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略).2除合同条款第(略).5、(略).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略)%)。若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略)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略).终止合同
(略).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略).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略).5、(略).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略).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略).1款等其他义务;
(略).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略).2 第(略).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略).3款规定办理。
(略).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略).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略).履约保证金
(略).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略).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略).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略).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略).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略).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报价承诺。
(略).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略).不可抗力
(略).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略).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略).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略)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略).税费
(略).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略).争议的解决
(略).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略)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略).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略).合同生效
(略).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略).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略).其他
(略).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说明:(略)
1.定义
补充:
1.5 买方:(略)
单位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箱地址:(略)
补充:
1.6卖方:(略)
单位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箱地址:(略)
(略).验收
增加:
(略).7验收方式:(略)
质量证明书(质保书):(略)
(略).8验收单据:(略)
(略).9货到指定地点后办理交接手续,买方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验收。
(略).(略)卖方应按合同要求,每批次交货时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随货出具伍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含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此证书将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定论,最终买方复检结果为准。
(略).(略)本合同采购货物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略).(略).1所采用的桥架须符合《电缆桥架》(QB/T(略)-(略))、《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 (略)-(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略).(略).2线槽须包含电缆走线槽及相应的连接件、固定件及黄绿桥架连接线(规格型号:(略)
(略).(略).3线槽采用1.5mm~3mm厚冷轧钢板制作,线槽内根据要求应增加分隔。线槽采用 Q(略)A冷轧钢板(国标、大型企业产品)。
(略).(略).4热浸锌线槽及附件均须采用热浸锌防腐处理,浸锌层厚度均应≥(略)um;紧固件表面应热浸锌,锌层厚度不小于(略)μm;钢制线槽全部采用:(略)
(略).(略).5线槽的槽底与盖板均应平整,侧壁应与槽底垂直,线槽与盖板应对合严密,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内、外壁及盖板表面应光洁、无毛刺。
(略).(略).6 FAS系统线槽应满足《耐火电缆槽盒》GB (略)-(略) 相关要求。
(略).(略).7 部分线槽内设置理线杆,材质、颜色与桥架本体一致,在桥架内布置间距为1.m至1.5m。
(略).(略).8线槽外部、桥架盖板设置固定用活动搭扣,材质、颜色与桥架本体一致,根据现场安装方式,水平安装及垂直安装分别采取有效措施。
(略).(略).9合同执行过程中按规范最新版本执行。
(略).(略)本合同采购货物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所有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质量问题均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实行退货处理。
(略).合同结算和付款
补充:
(略).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略).1.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略)条。
一票制结算,增值税率为(略)%。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照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站单价。
(略).1.2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略)
纳税人识别号:(略)
地址:(略)
电话:(略)
开户行:(略)
账 号:(略)
开票6位代码:(略)
(略).1.3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
(略).2结算价格实行固定价。
(略).3买方收到(略).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本合同价款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及融信等方式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融信等方式开具额度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略)%,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
付款方式:(略)
(略).保证
补充:
(略).3质量保证期为(略)个月,从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起计算。
(略).质量保证
补充:
(略).5买方对合同材料不进行监造,但会不定期进行巡检。
(略).履约保证金
补充:
(略).1合同签订时,卖方必须提供合同总价3%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略).争议的解决
补充:
(略).1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遵循友好协商原则,减少争议解决成本,必须先行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机制,双方应按照下列协商流程:
(1)在双方发生争议事项时,双方具体业务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提出争议诉求,进行协商。
(2)若(略)天内协商未果,双方就争议事项,在产生争议的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或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对接协商。
买方联系方式:(略)
卖方联系方式:(略)
若双方按照上述协商流程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用以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正式立案前,双方应选择诉前先行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不得采取司法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进行债权追索,并不得出现因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导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
若任一方采取上述措施,或者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视为合同违约;卖方也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进行维权,但应遵守《维权承诺书》相关约定,否则视为合同违约。
(略).其他
增加:
(略).2 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略).2.1签订合同前卖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卖方为一般纳税人)等其他需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作为合同附件;若卖方已“三证合一”,则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略).2.2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略)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略).2.3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略)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略).2.4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