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略)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略).1.2总价合同中“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修改为“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1%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略).1.2 总价合同中“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修改为“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1%(含±1%)以内的”。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中“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含 3%)部分不予调整”修改为“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1%以内(含 1%)部分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略).6.3中“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核对结果误差在±3% 内(含±3%)”修改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核对结果误差在±1% 内(含±1%)”。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五、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1签订合同中“经核对,确认工程量误差影响工程造价在中标价±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内。若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编制原则就超过部分确认增减工程造价。”修改为“经核对,确认工程量误差影响工程造价在中标价±1%(含±1%)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内。若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编制原则就超过部分确认增减工程造价”。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六、本项目原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