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自
(略)-(略)-(略)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一项合同金额为(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装
饰装修或室内精装修(厂房除外)。(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三项:(略)
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3、中标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或非招标备案表(经备案)或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工程项目以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另须提供可以证明装修
部分规模、造价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须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以上业绩时间
要求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若业绩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中心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盖备案章的,必须提
供当地交易中心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如以上证明材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
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业绩;
?3.5
投标人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略)年(略)月(略)日发布的对应资质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职
称: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
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
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
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承接过
?完成过
一项合同金额为(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
装修或室内精装修(厂房除外)),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以下三项:(略)
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3、中标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或非招标备案表(经备案)或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工程项目以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另须提供可以证明装修部
分规模、造价、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须反映工程规模、
造价及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上业绩时间要求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若业绩所在地的公共资源
中心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盖备案章的,必须提供当地交易中心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如以
上证明材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业绩;
□3.8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