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略)〕(略)号
当事人:(略)
住所:(略)
公民身份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略)年4月8日,我局收到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行业终生从业禁止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通报了张仁兵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列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对象的人员,要求采取对应惩戒限制措施,并按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略)年3月(略)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略))川(略)刑初(略)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略))川(略)刑初(略)号刑事判决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
2、由高县***庆符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一份,证明身份信息。? ? ? ? ? ? ? ? ? ? ? ? ? ? ? ?
(略)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市监罚告〔(略)〕(略)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王文海以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