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被处理单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东源县新港镇镜花缘爱琴湾项目一期改建工程项目期间,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略)〕第(略)-3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略)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略)〕第(略)-2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邮政特快专递凭证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清偿谭茗文等(略)名劳动者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3月(略)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略)元,再依法进行追偿。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略)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略)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