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需年满(略)周岁以上、(略)周岁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2.按规定时间内缴纳价款; 3.意向方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 4、在流转期限内,流入方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在水面投放违禁药物,影响水域生态平衡。不得蓄养污染水源的物种,不得进行肥水养殖,水质须符合相关要求,妥善管理该标的区域内未列入合同的道路、建构筑物等设施,若需使用或变动,须争得流出方书面同意。 5、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进行挖砂等违规违法活动,因流入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6、流入方应合理使用标的,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流入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流出方有权要求流入方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7、合同期满后,流入方新增设施设备及生物资产除可拆除、搬离及可打捞的以外,均无偿归流出方所有。 8、该标的不可以改建、重建、扩建。 9、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流入方不得擅自转租水域滩涂经营权。若需转租,流入方需提前向流出方提交书面申请,经流出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 (略)、流入方应在合同到期前,将水域滩涂上的养殖设施(如鱼网、养殖笼、投饵机等)进行清理,确保不遗留废弃物或污染物。对于造成水面环境破坏的,流入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恢复原状。 (略)、在处置养殖动植物和清理养殖设施的过程中,流入方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对水体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如有违反,流出方有权要求流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合同到期后,流入方与流出方应进行现场交接,对水域滩涂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污染情况,流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略)、流入方必须将水域、滩涂用于合法、合规的水产养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鱼类、虾类、蟹类等水产品养殖、打捞,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