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汉源县九襄镇至安乐镇农村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汉源县工业园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略)〕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略)〕3号)以及《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汉源县唐家镇富源村1组集体土地1.(略)公顷。其中:(略)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9日止。
三、汉源县九襄镇至安乐镇农村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弃土场,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四、你公司应根据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同时做好临时用地租赁期限与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衔接,并做好相关补偿。
五、你公司要加强对临时用地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增强安全意识,防范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相关的防治措施。同时,临时用地使用需符合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法律法规要求。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你公司应按时退还土地,并负责在一年内按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集体。
七、我局负责临时用地的监管等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