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扫描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略)〕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3 未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响应)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未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1.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包括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略)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默认无,如果有特定要求,请输入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禁止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