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二街坊南顺大街以南、民主路以东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及相关回迁安置权益。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共2宗,土地1不动产权证书:(略) 2、根据评估报告特别告知显示:(略) 3、根据本次对转让标的进行的资产评估,转让土地价值已扣减回迁安置面积(已签订的住宅回迁面积(略).(略)㎡,商业回迁面积(略)㎡,车位2个)的费用,但最开始安置方案和规划调整后房屋型号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所选面积有差异以及产生费用,受让方需承担相关安置费用以及由于规划调整带来的相关费用。相关拆迁回迁的协议权利和义务需要转让方、受让方和通辽科尔沁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三方协议由受让方承接,并于产权过户之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有部分拆迁协议缺失,由受让方协调补签,相关房屋安置征收协议书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 4、本次转让土地上尚有两户被征收户未签署《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根据评估报告,土地价值已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扣除相关安置费用,但标的公司多次与房管局工作人员沟通,因该两户被征收户对回迁的要求苛刻,又不能提供支持其回迁要求的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同意协助对两户被征收户实施征拆工作,但目前按照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并未达成一致,该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 5、根据(略)年(略)月(略)日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与转让方签订两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略)年4月(略)日之前开工,在(略)年4月(略)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略)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略)%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略)%的违约金”。目前经转让方与出让人沟通,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现可能会涉及相应罚款及违约责任,实际情况以最终受让方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详细查看了解相关合同和罚则,并承担违约责任。(略)年4月(略)日前的罚款由转让方承担,(略)年4月(略)日以后的罚款及出让合同涉及的所有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7、意向受让方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房产情况并符合土地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土地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本地区土地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退还标的价款。 8、本次转让标的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为受让方开具发票。 9、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略)、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略)、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略)、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注册的名称须与预留银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