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巢湖市槐林镇兆河村等4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投标人提问回复及补充答疑如下:
1、我单位具有省级水利行业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我单位承担主体建设,但由于颁发奖状格式写我单位为参建单位,实际我单位为唯一承建施工单位,是否予以认可?
答:(略)
2、请问省级水利行业优质工程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略)
3、(略)年巢湖市槐林镇兆河村等4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3.2(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拟派,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1投标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拟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中未提到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拟派。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项目经理资历和业绩中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请问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中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略)
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经理资历和业绩-项目经理具有农业工程或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第(略)页),该要求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不匹配,无明确政策依据,且涉嫌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请贵方将该条款调整为符合项目规模及政策要求的“项目经理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经验”或者高级工程师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略)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项目经理资历和业绩”中关于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得分不予修改。
5、招标文件第(略)页附录5备注第6条原内容“6.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现澄清更正为“6.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拟派,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6、招标文件第(略)页“项目经理资历和业绩”评分标准备注内容第3条删除,即删除“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内容。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