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略)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买受人(即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是承租方自用经营,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给其它方或与其它方互换使用、共同使用本物业的全部或部份,不得将租赁物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承租方因经营问题,中途不得不转让、转租租赁物或更改其承租人,一律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书》。 三、租赁具体起始时间以《租赁合同书》约定为准。 四、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五、租赁期内,租金按月缴纳。标的1租金每满三年租金递增5%【即第1-3年租金为成交价,第4-6年租金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9年租金在第6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略)年租金在第9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标的2、3租金从第三个租赁年度起递增5%【即第1-2年租金为成交价,第3-5年租金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 六、禁止经营废品站回收垃圾,须符合当地行业经营的有关要求。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自行负责预留路位、门前三包、噪音控制、设备设施安装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八、标的1-3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存在原租户,标的1原租赁期至(略)年8月(略)日止,标的2、3原租赁期至(略)年(略)月(略)日;原租户对原租赁物业具有优先竞买权资格【原租户是否享有优先竞买权资格由中山市张家边供销社确认为准】;若新租户成功拍得带租约物业,则新租户须给予原租户原租赁期到期后(略)天的搬迁期(含清场)。原租户应于该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还物业给出租方,新租户须对此予以配合并遵守。 九、租赁物以现状交付使用,租赁物及各类配套设备由承租方负责保管维护,若需改造的,须报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租赁物移交给承租方后,如承租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等),并且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材料。由承租方负责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装修施工,不得改变租赁物原有结构,装修方案需交由出租方备案,但出租方接受备案并不作为承租方装修工程符合政府部门要求或消防要求的证明,出租方也不因接受承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备案而需要对承租方因装修工程发生的一切责任或问题承担责任的原因。承租方对此确认且无异议。由于装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治安、消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租赁物的相关消防事宜及所需费用等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用该租赁物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经营违法行为或走私货物。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行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造成占道经营及影响出租方客户或相邻商户,如有出租方客户或相邻商户因此投诉,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马上整改,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出租方要求完成相关整改,承租方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书》。如因承租方违法经营或因各项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暂停营业的,查封或停业期间的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仍继续计算并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书》。 十二、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租赁物的消防、室内装修、附加设施的增设及水表、电表表后的安装等。物业之间的楼宇伸缩缝所引致的相关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租方须严格按照要求保护好间隔墙。如物业在租赁期间化粪池、隔油池、排水设施、门窗及水管电线损坏或漏水漏电、墙漆脱落、地面损坏等的维修维护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 十三、从出租方交付租赁物给承租方使用时起(包括但不限于免租装修期和计租期等),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内的环境保护、消防、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社保、计划生育、维护保养、劳资纠纷和照章纳税等)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上述部分内容为《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五、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不得在租赁物内从事或利用租赁物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价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七、买受人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八、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十九、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拍卖成交的,标的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标准支付。 二十一、标的出租方为中山市张家边供销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