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材料站及盐业公司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回收 |
项目编号 | (略)BFL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亳州路街道办事处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略)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电话:(略)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电话:(略)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材料站及盐业公司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后的废旧资产。材料站及盐业公司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为安徽省合肥市盐业有限公司及宿舍、安徽建工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合肥市庐阳高级中学、二十六中宿舍,合计(略).(略)亩,项目地点位于庐阳区北一环以北、亳州路以东、界首路以西,具体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3《地界图》。根据委托方要求,本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材料站及盐业公司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的拆除施工、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回收及拆除区域土地压平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转让条件”。2.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开诚房评[(略)](估)字第(略)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略)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3.本项目报价分为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和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具体要求如下:(1)拆除工程费用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测算拆除工程费(略).(略)万元,否则报价无效,该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拆除工作所有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各项服务及服务中涉及的材料消耗、人员、维保、验收、培训、利润、税金、机械等完成项目所有目标的全部费用,委托方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费用。(2)拆除资产回收报价不得低于本项目资产回收评估价值(略).(略)万元,否则报价无效。(3)本项目以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和拆除工程费用报价的价差作为成交人的确定依据,价差=拆除资产回收报价-拆除工程费用报价,价差最大的有效意向受让方作为成交人,对应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和拆除资产回收报价作为发放成交确认书及签订合同的依据。(4)意向受让方应综合考虑拆除过程中施工内容、技术标准、工程量变化、施工费用、运输费用及废旧资产回收工作等各种因素影响,谨慎报价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4.拆除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对拆除工程进行鉴定、验收及审计,如审计后的实际费用超过受让方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则按受让方拆除工程费用报价进行结算;如审计后的实际费用低于受让方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则按审计后的实际费用进行结算。委托方在鉴定、验收合格及审计完成后(略)个日历天内,一次性向受让方支付拆除工程费用。 |
拆除资产回收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拆除资产回收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2.本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庐阳区北一环以北、亳州路以东、界首路以西,踏勘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略)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认真踏勘现场,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工程施工情况、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依法办理相关拆除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若意向受让方未实地踏勘的,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公告描述不一致等为由调整拆除资产回收报价或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拆除费用或索赔的要求。2.拆除资产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拆除工作要求:(1)受让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地界图(详见本公告附件3)开展材料站及盐业公司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的拆除施工工作。(2)拆除前,受让方应制定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报庐阳区征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受让方需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受让方要严格按照规范、图纸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3)拆除前,受让方需按照相应法规和委托方要求搭设各项安全保障围挡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搭设前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搭设及拆除过程中各种矛盾化解等工作。同时按委托方要求对周边围墙、围挡等进行建设、修复、补充、加固和美化等,若对周边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损毁的,按市政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赔偿或修复。(4)受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降尘降噪、环境保护等措施,相应费用包含在拆除工程费用报价内,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方支付附加费用。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围挡、物料及裸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地面硬化、湿法作业、渣土密闭运输(略)%。(5)拆除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土地平整覆盖整体移交止。拆除区域主作业面填充压实后,标高应与周边道路基本一致。(6)受让方需无条件接受委托方管理,服从委托方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求。如受让方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委托方工作等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7)受让方应保护拆迁区域及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树木、文物、国防等设施设备,严禁擅自处理。对不在拆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材等,受让方不得损坏和拆除,不得对拆除范围周边房屋、相邻建筑物等造成结构性破坏和影响,否则一切加固处理及经济赔偿等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4.安全责任要求:(1)拆除前,受让方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2)受让方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拆除标的物的临时存放、看管和安全工作。(4)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及“一会三安”制度,受让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和拆除技术人员必须管理到位,不得擅自离岗,并向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拆除人员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含意外风险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5.资产处置要求:(1)受让方需负责拆除后废旧资产的外运、清理、回收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拆除资产回收报价回收上述废旧资产。(2)本次拆除的资产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同时部分资产名称、数量或面积等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3)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回收、处置等各项工作,直至通过验收。6.其他要求:(1)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防护用品、体检等,由此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聚众至委托方处讨薪或发生农民工上访讨薪等事件,经查属实的,受让方应于当日内整改,委托方有权不经受让方同意,自行从工程款、其他款项或履约保函中直接垫付。(2)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听从委托方的安排。(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拆除工程费用报价的(略)%,保函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日。(4)委托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在扣除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受让方进行确认,但在扣除后应以扣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或要求银行在履约担保限额内支付由于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如受让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补偿金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超过部分由受让方另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在接到扣除通知书后(略)日内,应补充提供与扣除金额等额的保证金,以维持合同有效期内履约担保的完整性。逾期未补足的,委托方有权从后续支付的款项中扣留或解除合同。(5)因政府政策、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流行病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委托方和受让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前期投入风险双方自行承担。(6)受让方及拟派项目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的资质和能力。7.其他特别说明:(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差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有效最高价差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价差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其中拆除工程费用报价不得高于(略).(略)万元,拆除资产回收报价不得低于(略).(略)万元)确定受让方。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差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价差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略)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备注: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注意事项: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承诺函;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有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注:(略)(二)报价资料报价单。备注:(略)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略)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3.竞价文件组成(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2)加密报价资料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3.意向受让方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略)(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2.评审地点:(略)备注:(略)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拆除资产回收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拆除资产回收报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