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略)〕9号)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现将我县开展(略)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已享受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优先办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本通知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略)
(1)残疾人员:(略)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略)
(3)低保家庭人员:(略)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略)
(5)长期失业人员:(略)
(6)失地人员:(略)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高校毕业生是指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验证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2.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五)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县人社部门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或实地核查就业情况,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中心、医保中心核查等形式,审查是否有工商登记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情形。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实现登记灵活就业的当月起(当月登记灵活就业不少于(略)日)享受社保补贴。按照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略)〕9号)文件精神,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需按本通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略)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已享受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略)元/年?人给予补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略)元/月?人)。
三、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方式
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五、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先缴后补享受补贴,应在申报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1.藤县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2.缴纳社保、医保的缴费凭据(备查);
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或承诺书);
4.本人一卡通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出生年月日与档案不一致的需提供档案记载最早出生年月的相关材料并由档案托管单位盖章确认。
6.属高校毕业生的,除按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审核用)和《就业创业证》(核原件,以便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7.申请补贴需本人持相关证件亲自办理。
六、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对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核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开栏、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时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人社局审批,审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所需补贴资金,再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一卡通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
七、申报时间、地点及要求
申报时间:(略)
申报地点:(略)
联系电话:(略)
工作要求:
1.县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县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3.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回违规资金。
4.相关问题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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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略)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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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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