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转让方对标的进行评估时的基准日为(略)年(略)月(略)日,注册资本金为(略)万元;(略)年(略)月5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由(略)万元减资至(略)万元。现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略)万元,其中京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略)万元,实际缴纳 (略)万元;鄂尔多斯市金信项目管理设计有限公司认缴(略)万元,未实际缴纳;鄂尔多斯市欣佰商贸有限公司认缴(略)万元,未实际缴纳;内蒙古嘉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略)万元,未实际缴纳。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承担(略)%股权相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实缴义务。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续。 4、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显示: (1)根据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中城融创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购买材料用途,在(略)年(略)月(略)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恒支行取得总金额2.5亿元,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内蒙古沿河流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签订1份“保证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沿河流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对内蒙古中城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融城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在(略)年9月(略)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恒支行取得总金额3亿元,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内蒙古融城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内蒙古海誉圣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略)年1月(略)日,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取得总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长期借款。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放款银行签有1份“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内蒙古中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海誉圣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内容包括借款本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评估报告中的其他“特别事项说明”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5、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略) 6、若标的公司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标的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登记。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标的企业对股东资格相关的具体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产权交易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损失和对转让方的补偿。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本次股权转让不可采用联合受让方式,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