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升我县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关爱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残疾人、残疾军人驾驶机动车免费停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残疾人、残疾军人驾驶机动车是指依法登记在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名下,且由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已取得合法牌证的机动车。
二、免费对象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在县城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对免费对象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残疾人、残疾军人停车免费政策及办理流程。对于实行智能化收费的停车场所,由各停车场所的管理主体在收费系统内设置“残疾人优惠服务模块”。免费对象需按“三统一”(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持证人、驾驶证持有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同一人)要求,上传证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相关信息,经后台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导入收费系统,停车时享受免费政策;对于实行人工收费的停车场所,免费对象应主动出示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驾驶证及行驶证,经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予以人工免费。
五、县城公共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略)-(略))规定,配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设置醒目标志及引导标牌。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区域,应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
六、免费对象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费政策时,应当随身携带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驾驶证、行驶证,不得将免费资格转借他人。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上述“三证”进行核查,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不得享受停车免费政策。
七、免费对象在车辆停放过程中,应当遵守停车场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引导。发现存在伪造证件、转让相关证件,或利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机动车从事违法经营、出租出借该机动车等行为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停车免费资格。
八、县发展改革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县残疾人、残疾军人驾驶机动车停车免费政策,并做好政策指导与解释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免费对象宣传停车免费政策,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及办理流程,协同县***做好驾驶证信息核实工作。
县财政局(城乡投资运营集团)牵头,县城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交管大队、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州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负责政策具体落实,优化智慧停车服务平台功能,做好免费对象车辆信息数据互通,贯彻执行残疾人、残疾军人驾驶机动车免费停车服务政策。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由县住建局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指导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内停车区域划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协助核实免费对象驾驶证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停车场所落实减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减免、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倡导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所,对残疾人、残疾军人驾驶的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执行。
十、本通知自(略)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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