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接本项目所需的(1)和(2)企业资质证书: (1)工程设计资质(①或②或③):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施工资质:(略) 3.3 拟派本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1名:(略) 3.4拟派本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略) 3.5 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1名:(略) 3.6 拟派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1名:(略) 3.7 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交在本公司缴交的(略)年9月至(略)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必须是有社保业务部门印章或电子章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分公司社保也认可)。 3.8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略)〕(略)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9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投标: (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最多只接受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由施工方为牵头人,该联合体必须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全部视为无效。如为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缴纳、报价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实施。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他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所有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