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格式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授权)(格式见附件)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如有)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有效的在职证明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此项不需提供
6.供应商提供(略)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7.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略)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略).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略).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在工作现场指挥考古工作的实施,接受市级文物行政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略).供应商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和材料
1.投标保证金:(略)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略)
3.项目演示、样品:(略)
4.对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申请人对其他事项的质疑,请向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5.申请人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申请人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认真、业绩等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