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限价
本项目设置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略).(略)元(大写:(略)
本项目设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处理。
(二)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材料、人工、机械、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措施费、风险费等一切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四)供应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略));定额参照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FJDE-(略))、《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略))、《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及相关配套文件,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五)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项目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六)报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报价处理。
(七)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报价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八)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报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