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履行本项目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山东省邮政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维修资格证书或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备案手续的,具有同时维修厢式货车和小型汽车(轿车、面包车、普通客车)的设备及能力,在所投标段地区有固定营业网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投标人设立应急电话,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能随时提供应急救援支持,接到甲方救援电话,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或者有事实证明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挂靠、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略) 7、投标人须承诺如实提供本单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与邮政企业对接人员的亲属在邮政系统工作情况,亲属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承诺不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性; 8、在与山东省内邮政企业以往合作项目存在纠纷争议、解除合同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采购。 9、投标人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略)、投标人承诺采购合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出现虚假承诺、提供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将纳入甲方投标人“黑名单”统一管理。以往采购项目存在以上情况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略)、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