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 委托方 | 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略)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 | 3 | (略) | (略)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转让范围:(略) 3.房屋权属情况:(略) 4.经营权转让期限采用“3+2”模式,总期限不超过5年,即首次转让期限为3年,转让期内,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法、重大投诉、舆情等情形,并满足续签要求,期限届满,经协商一致,可再续签2年。 具体续签要求如下: (1)在服务区内无任何违法经营。 (2)合同期内未对“合肥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任何负面舆情。 (3)加强安全管理,合同期内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4)根据委托方《服务区管理办法》《服务区经营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的考核规定,按月进行考评,在合同期内受让方履约情况综合平均得分不低于(略)分。 5.服务区内的所有广告经营权(包含但不限于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能源供给站的广告经营权)归属委托方,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
|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1.转让标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用地。根据委托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服务区内可经营餐饮项目(快餐、点餐、轻餐饮、特色餐饮等)、便利店项目(大众商品、日常百货、香烟酒水、土特产等)、商铺项目(水果、文创产品、饮品烘焙、特产、扶贫助农产品零售等)、汽修。 2.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如考虑经营范围外的经营项目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服务区经营(装修)方案,经营方案通过委托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受让方须确保: (1)在马湖服务区每单侧各自主经营或引进不少于一家的地方或全国性的品牌中式餐饮。餐饮业态提供早、中、晚三餐,其中提供自助餐服务或点餐服务,菜品数量不少于(略)种;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地方特色菜品数量不少于4种。 (2)在马湖服务区每单侧各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超市(或(略)小时便利店)。 (3)在马湖服务区每单侧各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具有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资质的汽修企业。受让方须在该汽修企业入驻前向委托方提供该汽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书面合作协议,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入驻。 (4)马湖服务区每单侧各自主经营或引进不少于一家省级及以上老字号(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中华名小吃)的特色餐饮或小吃,且特色餐饮品牌或小吃品牌不少于1个。受让方须在该特色餐饮或小吃企业入驻前向委托方提供该特色餐饮或小吃营业执照、书面合作协议、荣誉证书及查询路径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入驻。如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受让方须完成以上业态的相关证照办理并开始营业,转让期结束后,受让方须在转让期结束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营业手续注销完成。 4.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未按委托方整体规划要求使用上述标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三年经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四年经营费用在第三年经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略)%,第五年经营费用在第四年经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略)%,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需在下个支付周期前(略)日内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经营费用装修期1个月,免经营费用装修期从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经营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转让期内。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三年总经营费用的(略)%。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合同期满且无受让人违约等责任和设备无损坏的情况,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委托方在三个月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有设备丢失(损坏)按市值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期间,若受让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约定金额时,受让方须在7日内及时补足。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略) 2.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运营(或租赁)业绩,且该业绩经营业态中须至少包括餐饮或超市或便利店。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标的房屋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转让期内,受让方应保证各服务区(略)小时开放,并结合委托方提出的要求为过往司乘等提供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公厕、开水、母婴室、淋浴、wifi、路况查询、天气查询、周边旅游查询等),相关各类设备设施应保障齐全完好,厨房等相关服务设备设施的投入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做好“皖美农品”等专柜、专区的设置,相关设置要求、标准应符合委托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所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涉产品铺设由受让方负责。 5.转让期内,受让方应结合各服务区所在地域位置、区域文化,并在委托方的指导下完成各服务区文化特色展区建设,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期内,如受让方对服务区进行二次装修或改造,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服务区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建筑租赁区域内(含公厕)及服务区广场、停车场、服务区进出口的保洁、疏导(安保)、垃圾清运等服务。 8.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在服务区派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服务区设定总负责人1人,物业负责人1人。其中单侧服务区在岗保洁人数不少于6人;单侧服务区在岗疏导(保安)人员不少于3人。在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段车流量剧增期间,受让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委托方提交具体的保障方案,该方案需详细列明实施细则,以及现场保洁和疏导(保安)人员的具体人数,待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若受让方提交的保障方案经审核未通过,或拒不执行委托方规定的现场管理方案,委托方将自行增加必要设备以及增派现场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委托方保留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9.受让方用工按照安徽省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自行负责招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报酬。受让方应将所有员工花名册提供给委托方备案,受让方工作人员在当班和上班、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所聘的餐饮、便利店等服务人员、汽车维修人员、保洁、疏导(保安)等人员应统一着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服务区包括但不限于配电房、发电机房、特种设备(电梯等)、污水处理(含排污设施)、空调、给排水、消防、照明(含高杆灯)、监控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污水排放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需定期提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作出的污水排放检测报告),运维和相关排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未按规范维护保养而导致设备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受让方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满足服务区内各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高压电工、电梯管理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 (略).转让期内,除加油站、充换电等设施、业态以外的水、电、网络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委托方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的(如智慧服务区项目改造等),所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在服从转让方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单方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让方不得进行整体转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或违法经营等行为。受让方的所有分租项目均需向转让方备案,若未备案则视为不合规经营。一旦发现上述情形,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收取违约金,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按照委托方总体规划保证服务区经营布局合理,商业氛围浓厚,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各种证照齐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受让方未能满足委托方总体布局安排和品牌化、特色化经营要求,委托方有权引进其他经营单位(含单个业态),且经营费不减少。此外,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因经营需要或地方特色商品而引入的经营业态,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应自觉接受属地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自行协调地方关系;运营期间,受让方各项业态须设定专用店面,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服务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本项目及委托方的名号、标志或该名号、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服务区内的所有广告经营权归属委托方。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应根据委托方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管理办公室、休息室等区域。委托方有权根据需要在受让方经营范围内设置公益性功能区和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司机之家等),且产生的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对室内外广播、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设置,实现监控无死角。其中安防监控系统的重新设置需与原有安防监控系统互联。受让方需按照要求对服务区停车场等区域布设交安设施。所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转让期内,委托方将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以及委托方《服务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细则、要求对受让方进行监督、考核,受让方需积极予以配合,并服从管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委托方以文件形式通知)。同时,委托方按月度考核督导或抽检,连续两个月考核或抽检分数低于(略)%,扣除相应比例合同履约保证金(每次按5%比例扣除),连续三个月考核或抽检分数均低于(略)%的或受让方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资金。 (略).转让期内,受让方承担服务区除加油、充换电等能源站以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应按安全规范开展相关管理和经营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方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监管。 (略).合同期满后,受让方应无条件撤场,并按《经营资产交付清单》归还所有经营财产,确保资产能正常使用,经营财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损失的由受让方按使用年限计算价值赔偿。 (略).汽修项目部分工时费、机油、轮胎等价格采取统一定价,所有价格须经委托方审定后执行。如经营过程中服务区汽修项目发生以下3种任一违规行为,首次按照《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略)%进行扣款,第二次及以上均按照《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略)%进行扣款。所有扣款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纳,否则解除合同。3种违规情况为: (1)有理投诉(有理投诉指出现接顾客投诉、被自媒体或公共媒体负面舆情曝光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文明服务、未执行公示价格标准等对委托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2)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3)恶意拖欠汽修项目员工工资等造成的劳务纠纷。 (略).受让方在经营服务区各业态过程中(除汽修项目或委托方认为可以不用的以外)应全程使用符合委托方监管要求的收银系统。如出现违规收银行为,委托方将给予(略)元/次的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扣履约保证金(略)%;如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的,将解除《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略).收银系统: (1)收银系统:(略) (2)收银终端:(略) (3)收银通道费用:(略) (略).营业款结算方式:(略) (略).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如产生1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的,进入第二阶段“组织竞价”。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1.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2.竞价时间和网址:(略) 备注: 1.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资格审查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资格审查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略) 注:(略) 备注:(略)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略)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略)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略) 备注:(略)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马湖服务区综合商业区域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年经营费用成交金额×3年)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