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连财购〔(略)〕4 号文件要求, 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按连财购〔(略)〕4 号文件要求,符合要求的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进行采购,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企业证明文件,并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支持绿色发展 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采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的,投标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等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4.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略)〕7号)相关要求。
5.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须执行国家和我省 VOCs含量限制标准;投标人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