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 1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 2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九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 3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 4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 |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令,(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令,(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略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略)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 6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略 |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没有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略)年(略)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没有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 7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略 |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略)年(略)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 8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略 |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9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 | 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修订)第四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 | 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组织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略)年(略)月林业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略)年(略)月林业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 监督管理工作。用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苗圃)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略)年4月通过 (略)年7月修正)第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略)年4月通过 (略)年7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用火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第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权流转交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 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 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 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对违反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略)年5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公布 (略)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应当送审地图样本而未送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与管理 | 对建设单位未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略)年4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退耕还 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 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退耕还 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 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退耕还 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 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退耕还 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 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 对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五、六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略)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对违反种子进出口相关规定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略)年(略)月地质矿产部令第(略)号)第二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略)年(略)月地质矿产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略)年7月(略)日林业部令第4号;(略)年1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略)元至(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略)年1月,(略)年(略)月修改)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 | 对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略)年7月(略)日林业部令第4号;(略)年1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略)元至(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略)年1月,(略)年(略)月修改)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略)年7月(略)日林业部令第4号;(略)年1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略)元至(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略)年1月,(略)年(略)月修改)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略)年7月(略)日林业部令第4号;(略)年1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略)元至(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略)年1月,(略)年(略)月修改)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 对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森林、陆生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 对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对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通过,(略)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通过,(略)年5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略)年(略)月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略)年2月国函[(略)](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略)年(略)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略)年(略)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草原(地)的监督管理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八条:(略) | 县 | 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七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 | (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草原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正)第六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森林法》((略)年9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 对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略)年(略)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略)年(略)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略)年9月发布,(略)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建设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五十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开展 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公布,(略)年(略)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略)年(略)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略)年6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略)年6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略)年(略)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略)年(略)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略)号)第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无测绘工作证件或者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接受负责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人员查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擅自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测量标志和设有测量标志建筑物迁建费的行政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略)号)第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略)年2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非法采集、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修改)第六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承担市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承担市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和预测预报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略)年7月(略)日林业部令第4号;(略)年1月(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略)元至(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略)年1月,(略)年(略)月修改)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略) | 1.【法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略)年(略)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略)年(略)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古生物化石采掘活动的相关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基金)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略) | 1.【法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或涂改标签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 复和监督管理。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略)年3月通过)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略)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略)年3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略)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良种基地和苗圃建设。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种子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七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 | 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略)年9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 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市林地管理 | 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略)年9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 |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略)年9月发布,(略)年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略)年2月国函[(略)](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略)元以下。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略)%以下。3.【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实施)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 (略)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3.【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实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略)%以下。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 (略)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3.【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实施)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4.【法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3月施行)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 (略)年7月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略)元以上(略)元以下。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 (略)年7月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略)元以下。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 (略)年7月修改)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和期限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略)元以下罚款。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3.【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略)年5月国土资源部第(略)号)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定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 对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略)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略)年7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略)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一般不少于(略)厘米。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略)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略)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略)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略) | 1.【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8月修改》第一次修正 根据(略)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略) | 1.【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8月修改》第一次修正 根据(略)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略)年7月通过,(略)年8月修改》第一次修正 根据(略)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修正)第七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城乡规划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修正)第七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略)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略) | 1.【法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通过,(略)年5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略)年5月通过,(略)年5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略)年7月2通过 ,(略)年(略)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测绘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收取费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略)年(略)月通过)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略)年(略)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等规定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略)年(略)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矿产资源法》((略)年3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 |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略)年(略)月林业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略)号修改)第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对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处罚 | (略)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略)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略)年(略)月鲁政字[(略)](略)号):(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 (略)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略)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略)](略)号)(略)年第二批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略)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物种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略)年9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土地管理法》((略)年6月实施,(略)年8月主席令第(略)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七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全部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七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七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6月建设部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6月建设部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6月建设部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6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9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次修改,(略)年2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第三次修改)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9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次修改,(略)年2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八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2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略)年3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申请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四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略)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8月(略)日修改)第九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略) | 1.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 (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略)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六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略)年6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9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略)年6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9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略)年6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9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略)年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略)年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等违法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责任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略)年4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省政府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限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略)日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略)年8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略)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八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略)年5月(略)日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明确规定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政处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略)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略)年4月3日通过,(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略)年(略)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略)年(略)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略)年(略)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略)年(略)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略)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年9月1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消防法》((略)年5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八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八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八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七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4月1日施行,(略)年7月2日修改)第八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略)年7月第一次修正,(略)年(略)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略)年(略)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略)年7月第一次修正,(略)年(略)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略)月1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 对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依法明确规定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实施政处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9月(略)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及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略) | 1.【法律】《建筑法》((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住建部令第(略)号修订,(略)年3月(略)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略) | 1.【法律】《建筑法》((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略) | 1.【法律】《建筑法》((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年8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 第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年8月(略)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略)年6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略)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略)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略)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略)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略)年6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略)年6月(略)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略)年6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六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六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六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六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企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企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监理企业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略)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略) | 1.【法律】《建筑法》((略)年3月1日施行,(略)年4月(略)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年5月1日施行, (略)年(略)月3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略)年6月1日实施,(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略)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略)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略)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略)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略)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略)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不达标、擅自停水未告知、检修抢修不及时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略)号,(略)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略)号,(略)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4月(略)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自(略)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燃气用户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有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1日实施,(略)年7月(略)日第一次修正,(略)年3月(略)日第二次修正,(略)年3月(略)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1日实施,(略)年7月(略)日第一次修正,(略)年3月(略)日第二次修正,(略)年3月(略)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实施,(略)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三:(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略)年3月通过,(略)年9月(略)日和(略)年(略)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报批建设道路依附设施,或发生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略)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照明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照明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略)次会议通过,(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住建部令第(略)号修订,(略)年3月(略)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监督(修改为:(略)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住建部令第(略)号修订,(略)年3月(略)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略)年9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履行养护维修义务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在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由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略)年4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略)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影响、破坏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略)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略)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略)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略)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建设部令第(略)号,(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略)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略)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略)年1月6日,(略)年1月(略)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1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1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1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取水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协调全市水文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监测;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略) | 县 | 负责实施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略)年(略)月施行,(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政处罚权。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略)﹝(略)﹞号)执行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略)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年3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略) 年2月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略)年7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略)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略)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略)年9月通过,(略)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略)年4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略)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略)号令公布,(略)年(略)月修正)第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略)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略)号令公布,(略)年(略)月修正)第十三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略)年9月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公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略)年5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公布,(略)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略)年5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略)年5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公布,(略)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略)年5月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略)年5月通过,(略)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具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订)第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6月修订)第八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4月(略)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略) | 县 | 由市级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年1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七十六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略) | 县 | 由市级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县 | 由市级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发布,(略)年(略)月水利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 (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由市级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年8月通过,(略)年(略)月修改)第六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违法案件的查处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略)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略)﹝(略)﹞号)执行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年6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略)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略)﹝(略)﹞号)执行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略)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第六十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略)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略)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略) 号公布,(略)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略)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略)年8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三条:(略) | 县 |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略)年8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七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未建立台账或未履行报送义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八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略)年(略)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略)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略)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略)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略)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略) | 1.【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略)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十六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略)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略)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略)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 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 (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略)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略)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政策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政策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五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 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略)年2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向其供热范围内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供热条例》((略)年8月(略)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供热条例》((略)年8月(略)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略) |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 对供热企业擅自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处罚 | (略) | 1.【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供热条例》((略)年8月(略)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略)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供热条例》((略)年8月(略)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